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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 送养人 监督管理人 被收养人 基层社会组织
收养登记之日 收养协议达成之日 被收养人同意之日 收养关系公告之日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间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继父或继母经继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养继子女 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履行了收养登记手续后,双方的关系就转化为养父母养子女关系,享有养父母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成立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和养子女间的权利和义务,适用本法对父母子女关系的有关规定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不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收养申请之日 收养登记之日 收养协议签订之日 收养公证之日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问的自然血亲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收养人和被收养人相互问产生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问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问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问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收养申请之日 收养登记之日 收养协议签订之日 收养公证日
收养的成立必须要进行收养登记 废除封建宗法的立嗣制度 承认事实上的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不能任意单方取消
收养关系一经成立,便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起养父母和养子女的身份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的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彼此不再改变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自然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的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不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不复存在
收养协议成立时 收养协议备案时 收养关系登记时 被收养人与收养人共同生活时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产生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养父母与养子女的近亲属间形成拟制直系或旁系血亲关系 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血缘关系建立
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应当征求丙的意见 丁与甲乙夫妇订立收养协议后,收养关系即正式成立 丁与丙间的年龄差符合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的法律规定 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甲乙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丙与丁产生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养子女自收养之日起,取得养父母的婚生子女的身份 收养关系成立之后,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建立 养子女在与养父母之间建立权利义务关系的同时,部分保留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张某,女,20周岁,捡到一名弃婴,可以收养 徐某,男,近不惑之年,无配偶,捡到一名残疾女童,可以收养 宋某早年捡到一名弃婴,抚养至今,其收养关系自捡拾之日起成立 王某与其成年养子关系恶化,无法共同生活,可以终止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的必经程序是办理收养登记 收养关系被人民法院确定无效的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无效 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无需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 收养自收养公证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