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姜某与蒋某共同居住林某的房屋,姜某居住在三楼,蒋某在一楼经营电信器材及起居。某日上班期间,蒋某雇佣的员工苏某在烧开水时不慎引发大火,在大火烧至二楼且浓烟直扑三楼时,姜某将被单的一端系在身上,另一端绑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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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夫妻共同财产  属林某婚前个人财产  属林妻个人财产  不能断定其归属  
应以蒋某作为被告  应以杨某作为被告  应以蒋某和杨某作为共同被告  可以蒋某或杨某作为被告  
(A) 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B) 属于贾某的个人财产  (C) 属于夫妻按份共有财产  (D) 属于贾某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在48小时内通知蒋某的家属  在24小时内通知蒋某的家属  以无法通知为由,不予通知蒋某的家属  根据案情需要决定在36小时内通知蒋某的家属  
张某与蒋某属于非法同居  张某与蒋某是事实婚姻关系  这个孩子与王某是拟制血亲的关系  张某与蒋某同居期间的财产按照家庭共有财产划分  
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刘某应立即搬出该房  刘某不是承租人,应搬出该房屋,但应给予其合理时间另找房屋  刘某应与李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才能合法居住在此房屋中  刘某可以依照赵、李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邹某有权要求陆某和武某拆除金属保安门,恢复原状  若安装保安门既不影响邹某通行,又不影响通风、采光,则可以不拆除  本案是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不是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  
证明责任的分配,原则上是谁主张,谁举证  本案属于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应当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张某无须承担证明责任  蒋某否认侵权事实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蒋某否认自己存在过错的,应当对该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余某为装修需要,砸掉了自己房屋内的一堵承重墙  余某以自己居住于第一层,从不使用电梯为由,拒绝交纳电梯使用费和维修费  余某在自己居住的楼道的一个角落为自己的宠物狗搭了一个犬舍  余某不顾其他业主的强烈反对,将自己居住的房屋客厅改为美容院  
责令蒋某重新交纳保证金  责令蒋某提出保证人  对蒋某变更为监视居住  对蒋某直接变更为拘留  
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刘某应立即搬出该房   刘某不是承租人,应搬出该房屋,但应给予其合理时间另找房屋   刘某应与李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才能合法居住在此房屋中   刘某可以依照赵、李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王某与儿子共同居住的房屋  王某租赁的用于居住的房屋  房产证登记的户主为王某现居住的房屋  王某承保前已经卖给李某的房屋  
间接故意杀人(未遂) 罪  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  故意杀人(未遂) 罪  
赵某与李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非刘某签订租房合同,故刘某应立即搬出该房  刘某不是承租人,应搬出该房屋,但应给予其合理时间另找房屋  刘某应与李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才能合法居住在此房屋中  刘某可以依照赵某和李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隔壁邻居薛某  本小区的所有居民  吕某房屋所在楼栋的全体居民  业主委员会的全体委员  
是赵某与李某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故刘某应立即搬出该房  刘某不是承租人,应搬出该房屋,但应给予其合理时间另找房屋  刘某应与李某签订新的租赁合同,才能合法居住在此房屋中  刘某可以依照赵、李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租赁该房屋  
如蒋某是同一栋住宅楼的业主,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房屋价值,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如蒋某能证明因田某开办茶馆而影响其生活质量,法院应支持其请求  如田某能证明其开办茶馆得到多数有利害关系业主的同意,法院应驳回蒋某的请求  
(A) 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B) 属于贾某的个人财产  (C) 属于夫妻按份共有财产  (D) 属于贾某法定继承人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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