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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但丙应当对本金的返还承担责任 丙有权以乙欠甲饭钱未付为由进行抗辩 丙无权以乙欠甲饭钱未付为由进行抗辩
甲乙签订买卖合同,合同价款为100万元,甲先提供货物,货物验收入库以后乙支付货款,为了使自己的利益得到保证,甲要求乙提供保证,乙找到丙,保证人丙承担一般保证责任,并与甲签订了一般保证合同,但是债务到期,乙仍然不能支付货款,于是甲找保证人丙,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丙以其未对债务人乙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为由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签订买卖汽车合同,以一辆奥拓车为标的,乙误以为是一辆奥迪车,甲请求乙交付货款,乙则主张撤销合同 甲于2000年1月1日向乙借了2万元钱,约定月底还清。乙后来因为忙而一直没有催甲还钱,到2003年1月1日才想起。甲以已过诉讼时效为由拒绝履行 甲公司欠乙公司2万元,乙公司则因损害甲公司的财物,而需要赔偿甲公司2万元。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甲公司请求乙公司支付,乙公司则主张抵销权
甲只有向法院申报债权,与乙的其他债权人按比例分配乙的破产财产 丙是乙的一般保证人,在乙的财产尚未被依法强制执行前,可拒绝向甲承担保证责任 丙是乙的连带责任保证人,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丙是乙的一般保证人,但乙被宣告破产使丙的先诉抗辩权不能行使,甲有权请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不承担保证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保证人甲应承担保证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因过错应承担乙之债务的全部清偿责任 乙企业与丙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无效,保证人甲因过错应承担乙之债务的1/3清偿责任
丙公司按照原保证合同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不再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乙未告知债务转让的事情,故丙不再为乙的保证人 丙对30万元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丙变为乙和丁的保证人 甲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因为乙未告知债务转让的事情,故丙不再为乙的保证人 丙对30万债务不再承担责任 丙变为乙和丁的保证人 甲不可以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丙的保证责任免除 减轻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丙仍应当对变更后的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加重债务人的债务的,保证人丙对加重的部分不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人丙仍就原保证合同承担保证责任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的变更,不需要经过保证人同意
为连带责任保证 由丙与甲重新协商确定 为一般保证 由甲,乙,丙三方重新协商确定
丙对汇票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为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而消灭 假如丙作为保证人,没有在汇票上背书,那么他对丁不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的买卖合同无效,因而丙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丙的保证责任并不因为原因关系的无效而消灭,但是被保证人的债务因汇票记载事项欠缺而无效的除外
若由于该货物的市场价格变化,甲与乙协商降低售价,甲以22万元的对价购买该批货物,甲与乙将此事书面通知了丙,丙仍应对该合同承担担保责任 后来甲未如约支付货款,乙放弃价值5万元的物的担保,则在此范围内丙免除担保责任 甲与乙协议,乙将债权转让给丁,乙的债务仍由自己承担,除非丙对此作出同意的书面表示,否则因此可以免除担保责任 若丙对甲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方式未约定,则丙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连带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
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丙有权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甲、乙借款合同无效,但丙应当对本金的返还承担责任 丙有权以乙欠甲饭钱未付为由进行抗辩 丙无权以乙欠甲饭钱未付为由进行抗辩
丙公司按照原保证合同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不再对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对未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 丙公司对转让部分的债务向乙公司承担保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