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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渊源是法理学中的重要概念之一,以下关于法的渊源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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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间接渊源是指国家机关制定的各类规范性法律文件  直接渊源是指各种习惯、判例、zōng jiāo 规则、法理学说、道德原则和规范等  在民法法系国家中,判例是法的一个重要的直接渊源或正式渊源  法的渊源,在中国历史上,最早是从习惯法发展而来的  
公共政策  判例  zōng jiāo 规则  法理学说  
法理学关注的是法律现象某一领域的热点和难点问题  法理学不关注具体的法律问题或事件  法理学研究法律现象的一般性、普遍性问题  法和道德之间的关系问题也是法理学研究的重要问题  
判例法  法理学说  商事惯例  制定法  
判例法  法理学说  商事惯例  制定法  
法理学是从总体上研究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研究法的产生、本质、作用、发展等基本问题  法理学在法学体系中占有特殊的地位,它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和方法论  法理学是一门以法(或法律)这一社会现象及其规律为研究对象的社会科学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法理学是通过对所有部门法材料进行高度抽象概括而获得材料来源的,所以法理学既提供了研究部门法学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同时它所阐述的基本概念、基本原理和基本知识,对部门法学的研究又具有指导意义  
法的渊源是指法的真正来源、根源和发源,是指法的产生的一定生产方式下的物质生活条件  这里的法的渊源指的是形式意义上的渊源,是指法的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即法的效力渊源  法的渊源实际上是指法定的国家机关制定的不同地位或效力的法的一种分类,是法的一种形式  一个行为规则之所以被认为具有法律规范的效力,就是因为它是以特定方式创制出来的,具有特定的表现形式。因此,不同种类的法律规范因其渊源(创制主体、创制方式和表现形式)的差异而具有不同的效力等级  
法理学的内容  法理学的方法  法理学的渊源  法理学的分类  
“前法”与“后法”之间的关系  “一般法”与“特别法”之间的关系  “上位法”与“下位法”之间的关系  法的正式渊源与法的非正式渊源之间的关系  
法理学研究的是法学的一般理论、基础理论  法理学与部门法学之间是一般与特殊的关系  法理学从总体上阐释法和法律现象的一般规律  当代中国法理学的研究起点与归宿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又称为法的效力渊源  由一定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  可以划分为制定头、判例法、习惯法、法理等  经济关系属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渊源  
制定法是法律渊源之一  判例是法的渊源之一  道德是法的渊源之一  敕令是法的渊源之一  
内容性  方法性  渊源性  客观性  原则性  
罗马国家法律的基本渊源为习惯法  罗马共和国时期最重要的法律是由民众大会、百人团议会和平民会议制定  罗马行政长官和裁判官发布的告示具有法律效力,是罗马法渊源之一  具有法律解答权的法学家的解答与著述也是罗马法渊源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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