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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产品结构调整期间 用人单位外迁期间 用人单位产品滞销期间
提前3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向社会救助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裁减人员10人以上 裁减人员15人以上 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的10%以上 裁减人员30人以上
提前2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向社会救助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提前20天 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向社会救助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提前20日向工会或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听取工会或职工的意见 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向社会救助部门报告 裁减人员方案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经济性裁员仍属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经济性裁员时,如果某职工的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抚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应该优先留用 用人单位如果在6个月内重新招人,应该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裁减人员时,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员工,应当优先裁减
裁员程序不合法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用人单位需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因为经营困难,所以用人单位裁减员工可以不用支付经济补偿 用人单位符合可裁减人员规定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15 人 15 人 10% 20 人 20 人 10% 25人 25 人 15% 30 人 30 人 15%
应当无条件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其他人员与被裁员人员应聘同一岗位的,性别不同视为条件不同等 其他人员与被裁员人员应聘同一岗位的,政治面貌不同视为条件不同等
应当召集职工代表大会,对裁员方案进行表决 应当征求工会的意见并接受工会的指导和监督 裁员方案实施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被裁减人员提起劳动仲裁有困难的,工会可以代表职工提起仲裁
企业破产重整需要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属经济性裁员 经营发生严重困难裁减不足20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属于经济性裁员 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裁员时应优先留用 被裁减人员12个月内重新招用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
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 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 用人单位依法规定裁员后,在6个月内又录用人员的,应优先录用被裁减的人员 用人单位只能同意被裁减的人员参加社会录用竞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