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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以及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自用的地下建筑,凡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20%~3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自用的地下建筑,凡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如房屋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分等,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屋价值补偿费 搬迁补偿费 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
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 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合法利益 打击非法拆迁行为
房地产开发仓业 人民法院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市、县级人民政府
人民法院 市,县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 房地产开发企业 市,县级人民政府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物权法》 《合同法》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减征房产税 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免征房产税 按照出租地下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不征房产税 按照出租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更换房屋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不改变房产原值 对地下建筑自用于工业用途的,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房产不在一地的纳税人,应在其机构所在地缴纳房产税
《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暂行条例》 《国有上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0%~40%,50%~60% 30%~40%,30%~40% 50%~60%,50%~60% 50%~60%,70%~80%
地下建筑物以应税房产余值为计税依据 对于与地上房屋相连的地下建筑,应将地下部分与地上房屋视为一个整体按照地上房屋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地下建筑物若作工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10%~3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地下建筑物若作商业用途,以房屋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