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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军事设施,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地、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免征契税 法定继承人通过继承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减半征收契税 社会福利机构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用于养老、救助,免征契税
驻华使领馆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因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收、征用,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单位承受荒滩用于仓储设施开发的,免征契税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对外经营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重新承受住房权属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拆迁居民新置住房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建造果园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暂统一下调到1%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个人接受无偿赠送的房屋,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退还已纳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张三缴纳契税后,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前退房的,不予退还已纳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建造果园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为1%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学校承受房屋用于科研 翻建新房 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 房屋买卖
国家机关承受房屋用于办公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契税 经批准免征契税的纳税人,改变有关土地、房屋用途的,就不再属于免征契税范围,并且要补缴已经免征的契税税款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对个人购买属于家庭唯一的普通住房,免征契税 房屋被市级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房屋的,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农业生产,免征契税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也不能随之减免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一律免征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A)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B)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C)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免征契税 (D) 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并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 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 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下减按1.5%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住房90平米及以上减按2%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对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要计征契税。减免土地出让金的,也不能随之减免契税 拆迁居民新购置住房的免征契税 继承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住房建设补助资金、 拆旧复垦奖励资金等与易地扶贫搬迁相关的货币化补偿和易地扶贫搬迁安置住房(以下简称安置住房) , 免征个人所得税 对易地扶贫搬迁贫困人口按规定取得的安置住房, 免征契税 对安置住房建设和分配过程中应由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缴纳的印花税, 予以免征 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项目实施主体) 取得用于建设安置住房的土地, 免征契税、 印花税。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设安置住房的, 按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计算应予免征的安置住房用地相关的契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 以及项目实施主体、 项目单位相关的印花税
国家机关购买房产用于办公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企业承受荒山土地使用权,用于农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免征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的,免征契税 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 免征契税 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 对已缴纳契税的购房单位和个人,在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后退房的, 退还已缴纳契税
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免征契税 居民因个人房屋被征收而选择货币补偿用以重新购置房屋的,对新购置的房屋一律免征契税 承受荒山用于建造果园免征契税 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的,契税税率统一为1%
法院判决撤销房屋所有权证后,已纳契税款应予退还 对经法院判决的无效产权转移行为不征收契税 以出让方式或国家作价出资(入股)方式承受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免征契税 经批准实施债转股的企业,对债转股后新设立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