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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以成交价格为依据计算契税的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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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土地使用权出售  房屋买卖  房屋交换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互换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所互换的土地使用权价格的差额  土地使用权出让,其契税计税依据为土地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  买卖装修的房屋,其契税计税依据不含装修费用  
房屋交换  房屋赠与  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房屋的买卖  
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以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  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评估价格  成交价格  市场价格  协议价格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房屋买卖以评估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契税  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核定契税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应交付的货币以及实物、其他经济利益对应的价款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为竞价的成交价格,不包括市政建设配套费等各种补偿费用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成交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按照其成交价格作为契税计税依据  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其契税计税价格为其所缴纳的土地出让金  
房屋买卖  土地使用权交换  房屋赠与  土地使用权转让  
土地使用权出售,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相交换的,以交换的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作为计税依据  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  
购入土地使用权的,以评估价格为计税依据  受赠房屋的,由税务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受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以交换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出售的,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其计税依据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以协议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依据为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土地权属转移的契税  通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土地使用权的,应按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中土地前期开发成本可以扣除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  房屋买卖以评估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契税计税依据  土地使用权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核定契税  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契税  
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承受方要按照成交价格计算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的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税依据  房屋交换,交换双方都需要缴纳契税  房屋的买卖,承受方要按照市场价格核定计算缴纳契税  
土地使用权出售,其计税依据为成交价格  土地使用权赠与,其计税依据为土地原值  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为土地的原值  已购公有住房经补缴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成为完全产权住房的,免征契税  以竞价方式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计税依据一般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成交价格  以协议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没有成交价格的,不征收契税  以竞价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定为竞价的成交价格  先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批准改为出让方式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应依法缴纳契税,其计税依据为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出让费用  对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在法定税率基础上减半征收契税。  
契税的计税依据是不动产价格  房屋交换的,以房屋的价格差额为计税依据  契税实行定额税率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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