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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语“秋后算账”来源于中国古代的秋冬行刑制度 隋朝《开皇律》在《北齐律》“重罪十条”的基础上,创设“十恶”条款,为俗语“十恶不赦”之来源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俗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是属地管辖 《唐律•名例律》规定:“诸断罪而无正条,其应出罪者,则举重以明轻;其应入罪者,则举轻以明重”属于类比推理
《北齐律》使封建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首创以名例律作为法典总则的篇章结构 《曹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北魏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该制度成为“十恶”制度的渊源 八议、官当、准五服以治罪、重罪十条、死刑复奏制度都是该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重罪十条”的确立 “上请”制度 “亲亲得相首匿”原则的确立 “官当”制度
北齐时期首次创立的“重罪十条”制度,是隋朝《开皇律》所规定的“十恶”的渊源 北齐将《曹魏律》的“刑名”篇改为“名例”篇.完善了刑法总则 北齐正式设置了大理寺,使得大理寺成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大理寺直到明朝才变成复核机关 《北齐律》首次规定了登闻鼓直诉制度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十恶”制度中危害最为严重的三种犯罪是:谋反、谋大逆、恶逆 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 隋《开皇律》将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加以损益,确定了十恶制度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北齐律》使封建法典篇章体例定型化.首创以名例律作为法典总则的篇章结构 《曹魏律》以《周礼》的“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 《北魏律》首次规定了“重罪十条”,该制度成为“十恶”制度的渊源 八议、官当、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死刑复奏制度都是该时期法律儒家化的具体表现
“十恶”渊源于北魏律的“重罪十条” 唐律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唐律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规定凡犯十恶者,不适用八议等规定,且为常赦所不原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
“十恶”渊源于《北齐律》的“重罪十条” 唐律将“十恶”列入名例律之中 “十恶”制度所规定的犯罪可以分为两类,一为侵犯皇权与特权的犯罪,一为违反伦理纲常的犯罪 唐律规定凡是犯十恶罪的,不适用八议等规定,而且为常赦所不原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太宗在位时制定的 《永徽律疏》首次确立了“十恶”即“重罪十条”制度 《永徽律疏》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而且尽可能以儒家经典为根据 《永徽律疏》是对《贞观律》的解释,在中国立法史上的地位不如《贞观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