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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和报道,以警示他人 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惩罚违法的未成年人 教育和保护未成年人 满足未成年人的一切要求 树立和表彰先进典型
对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实行相同的社区矫正; 针对未成年人的年龄、 心理特点和身心发育需要等特殊情况 , 采取有益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的监督管理措施; 采用易为未成年人接受的方式 , 开展思想、法制、道德教育和心理辅导; 协调有关部门为未成年社区服刑人员就学、就业等提供帮助。
对未成年人罪犯集中关押、集中管理、集中教育 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司法活动中的未成年人进行司法救助 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不公开审理和报道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公开审理和报道,以警示他人 对未成年人罪犯分别关押、分别管理、分别教育 对犯罪未成年人开展法制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进行社会帮教和权利维护
对未成年人履行的监护职责 对未成年人的身心进行正确的引导与教育 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注意倾听未成年人自己的意见 不得让未成年人订婚或结婚 对未成年人履行抚养义务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给未成年人最广阔的自由发展空间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教育与惩罚相结合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可以实行与成年人分别关押或集中关押两种方式 对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应当与成年人分别关押。羁押、服刑的未成年人没有完成义务教育的,应当对其进行义务教育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解除羁押、服刑期满的未成年人的复学、升学、就业不受歧视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护未成年人,主要是学校、老师和家长共同的责任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是保护未成年人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学校应当尊重未成年学生受教育的权利,关心、爱护学生,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不得违反法律和国家规定开除未成年学生 未成年人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规律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
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 促进未成年人全面发展 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规律和特点 教育与保护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