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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日内瓦公约》 《伯尔尼公约》
按照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 20 年,每 20 年进行一次续展 按照马德里协定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 20 年,每 10 年进行一次续展 按照马德里议定书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 10 年,每 10 年进行一次续 展 按照马德里议定书注册的商标有效期为 20 年,每 10 年进行一次续展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制止产品来源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护尼斯协定》
《伯尔尼公约》(《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罗马公约》(《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与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知识产权协定》 《巴黎公约》 《马德里协定》(《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两个公约签订的时间均晚于《巴黎公约》 中国首先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不能同时加入两个公约 《马德里议定书》是《马德里协定》的补充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里拉商标国际注册 德玛里商标国际注册 沃德里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 《马德里协定及其议定书的共同实施细则》 《日内瓦公约》 《伯尔尼公约》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法律条约》
《马德里协定》要求的国际注册必须基于申请人在本国的注册, 《马德里议定书》 要求的国际注册既可以基于申请人在本国的注册, 也可以基于本国的申请 《马德里协定》规定领土延伸至各成员国的注册申请,其商标主管当局必须在 12 个月作出是否保护的决定,而《马德里议定书》对此规定的期限为 18 个月 《马德里协定》的工作语言是法语和英语, 《马德里议定书》的工作语言是英语和西班牙语 中国只能加入《马德里协定》 ,不能加入《马德里议定书》 在基础注册被撤销后,依据《马德里协定》的国际注册商标同时也被撤销,而依据《马德里协定》 的国家注册, 在基础注册被撤销后,国际注册自动转换为国家注册
如果指定国只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则应适用《马德里协定》 如果指定国只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应适用《马德里议定书》 如果指定国既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应适用《马德里协定》 如果指定国既是马德里协定的成员国又是马德里议定书的成员国,则应适用《马德里议定书》
马德里联盟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洛迦诺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马德里体系由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国际局管理 商标保护的实质性审查适用统一标准 通过马德里国际注册,可使商标权利人直接向其本国或地区商标局递交一份国际注册申请书便能够使其商标在马德里联盟多个国家获得保护 商标所有人可通过马德里体系转让其国际注册商标
《尼斯协定》主旨是解决商标注册用的商品和服务统一的分类问题 《马德里协定》成员方的国民可以直接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马德里协定》只对《巴黎公约》的成员方开放 《商标法条约》的主要目标在于使各国商标注册制度更加简化和协调
商标国际注册是根据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以及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共同实施细则, 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交申请, 申请将国际注册商标指定领土延伸到各马德里协定及议定书国家或地区 以中国为原属国申请商标国际注册的,应当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或者在中国有住所,或者拥有中国国籍 依据《马德里协定》 ,只有商标所有人获得国内商标的注册后,才能以此注册为基础,申请商标国际注册 依据《马德里议定书》 ,商标所有人在国内的申请提交并获得申请号后,即可申请国际商标注册
专利合作条约(简称PCT) 马德里协定 洛迦诺协定 海牙协定
后期指定的缔约方,在国际注册商标到期续展时,不需要进行续展。 马德里商标国际注册所登记的代理人如名义或地址发生变更的,需办理代理人名义或地址变更申请。 《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规定,国际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5年 如果注册人未能在有效期届满日前申请续展,国际局会给予3个月的宽展期。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有关议定书》 《商标法律条约》
有资格提交国际商标注册的为《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成员国的国民 申请者必须以自己的商标在本国商标主管部门取得注册 申请者提交国际注册申请案后,应通过所属国的注册当局,向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提出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注册只需要通过国际局的形式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