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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3月1日 2006年10月31日 2005年1月1日 2007年2月28日
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要求所有商业银行最晚至2013年年底全部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业务和规模相似的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时间可以不同 国内大型银行应首先开发信用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资本计量模型
监管方式与监管重点 最低资本要求 市场约束 治理结构
200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做了修订,初步建立了以巴塞尔协议I1为基础的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明确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总体思路,范围,路线图和工作措施 2008-2010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指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专业贷款,风险缓释,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和资本充足率信息__等 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提出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的一整套审慎监管标准和制度安排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与巴塞尔协议I3接轨的资本监管制度,并于2013年起开始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
分类实施 分层推进 分步达标 循序渐进 东部地区率先实施
2004年6月1日 2006年12月22日 2007年1月1日 2010年1月1日
2007年2月28日,银监会发布了《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 中国银监会确定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在其他国家设有业务活跃的经营性机构、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自2010年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5年起自愿申请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2007年2月28日我国正式启动了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的工程 国际业务占相当比重的大型商业银行,应当自2010年年底开始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新资本协议银行经批准可暂缓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但最迟不得迟于2015年年底 中国银监会确立了分类实施、分层推进、分步达标的基本原则 其他商业银行可以自2013年起自愿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
分类实施的原则 分层推进的原则 分步达标的原则 决策独立的原则
2004年6月1日 2006年12月22日 2007年1月1日 2010年1月1日
2004年,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并于2006年12月做了修订,初步建立了以巴塞尔协议Ⅰ为基础的审慎资本监管制度,确立了资本监管在审慎银行监管中的核心地位 2007年2月28日,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资本协议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24号)》,明确新资本协议实施的总体思路、范围、路线图和工作措施 2008-2010年,中国银监会发布了一系列实施新资本协议监管指引,包括信用风险内部评级法、市场风险内部模型法、操作风险资本计量方法、专业贷款、风险缓释、流动性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资本充足率监管检查和资本充足率信息__等 2011年4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中国银行业实施新监管标准指导意见(银监发[2011]44号)》,提出包括资本充足率、杠杆率、流动性、贷款损失准备的一整套审慎监管标准和制度安排 2012年6月7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办法(试行)》,建立与巴塞尔协议Ⅲ接轨的资本监管制度,并于2013年起开始实施,要求商业银行在2018年底前达到规定的资本充足率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