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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增值税普通发票的__码按照规定的编码规则编制 申请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只限于增值税普通发票 已开具的发票存根联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10年 发票丢失时,应当于发现丟失当日书面报告税务机关 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企业,与发票印制企业直接结算印制费用
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发票。 民族自治地方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没有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丢失发票 毁损发票 擅自销毁发票存根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发票应当套印全国统发票监制章 各省内单位使用的发票,一律在本省内印制 禁止在境外印制发票 增值税专用发票必须出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确定的企业印制
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在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民族自治地方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开具发票不一定要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能拆本使用发票 不能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对与发票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可以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
丢失发票 毁损发票 擅自销毁发票存根 未按规定建立发票保管制度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检查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调出发票查验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调出空白发票查验 复制与发票有关的资料 检查开具发票的情况 检查保管发票的情况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转借、转让、代开发票 开具发票不一定要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 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能拆本使用发票 能自行扩大专业发票使用范围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人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和情况 检查领购、开具和保管发票的情况
调出空白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向当事各方询问与发票有关的问题与情况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开具发票后,如果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发票的,必须收回原发票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的有效凭证 民族自治地方的纳税人开具发票必须使用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 专用发票开具后因购货方不索取而成为废票,应按填写有误办理 没有加盖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的凭证
检查印制、领购、开具、取得、保管和缴销发票的情况 调出发票查验 查阅、复制与发票有关的凭证、资料 在查处发票案件时, 对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可以记录、 录音、 录像、 照相和复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