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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投诉符合本办法的,予以受理 调解不成的,终止调解,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出具《旅游投诉终止调解书》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制作《旅游投诉调解书》,载明投诉请求、查明的事实、处理过程和调解结果,由当事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印章 投诉不符合本办法的,应当向投诉人送达《旅游投诉不予受理通知书》,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 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本机构无管辖权的,应当以《旅游投诉转办通知书》或者《旅游投诉转办函》,将投诉材料转交有管辖权的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投诉人
旅游合同签订地 被投诉人所在地 损害行为发生地 损害结果发生地
旅游合同签订地 被投诉人所在地 损害行为发生地 损害结果发生地
《旅游投诉处理办法》所称旅游投诉,是指旅游者认为旅游经营者损害其合法权益,请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旅游质量监督管理机构或者旅游执法机构,对双方发生的民事争议进行处理的行为。 旅游投诉由旅游合同签订地或者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投诉人4人以上,以同一事由投诉同一被投诉人的,为共同投诉。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处理旅游投诉,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实行协商制度。
由旅游合同签订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由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需要立即制止、 纠正被投诉人的损害行为的, 应当由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 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无权处理下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管辖的投诉案件 发生管辖争议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可以协商确定, 或者报请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指定管辖
旅游合同签订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被投诉人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损害行为发生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投诉人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省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国家旅游局 投诉方所在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仲裁机构已经受理或者处理的 旅游投诉处理机构已经作出处理,且没有新情况、新理由的 不属于旅游投诉处理机构职责范围或者管辖范围的 超过旅游合同开始之日90天的
旅游合同履行地 旅游合同签订地 当地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共同的上级旅游投诉处理机构 被投诉人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旅游投诉处理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