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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乙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部分财产份额出质 合伙人丙向合伙人乙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丁聘任合伙人甲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合伙人甲以劳务形式出资
合伙期限届满,四人决定不再经营 甲退出合伙企业 乙未履行出资义务 丙死亡 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
丁在合伙企业成立1年后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某当然退伙 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某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某应当被除名 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某除名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5年 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甲、乙、丙对2005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5年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对2005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5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4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甲不需要负责
甲、乙、丙对2008年1月之前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甲、乙、丁对2008年 12月之后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仍然要负责 甲、乙、丁对整个合伙存续期间的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丙对2008年1月之前合伙企业所负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2008年1月之后,由于发现2007年合伙企业的一笔买卖存在问题,合伙企业因此产生的债务,丙不需要负责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丁在合伙企业成立后1年时个人丧失了偿债的能力,丁当然退伙 秦要求退伙,丁、贺、李三人同意了这一要求 因为一起侵权案件,贺须向被侵权人承担一笔赔偿责任,贺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贺应当被除名 李在执行合伙事务时严重违反了合伙协议约定给合伙企业造成重大损失,秦提出将李除名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
甲仅以出资额为限对企业债务承担责任,同时被推举为合伙事务执行人 乙为有限合伙人,乙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不得从事同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丙以其劳务出资,为普通合伙人,其出资份额经各合伙人商定为5万元,丙存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可以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有限合伙人可以全部转为普通合伙人,普通合伙人也可以全部转为有限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