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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建设规划管理的主要程序为申请程序、核定程序、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乡和村庄规划区内从事乡镇企业建设活动的,应向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由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报送的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签注审核意见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乡村建设项目的申请材料后,应先后进行程序性复核和实质性核定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乡村建设项目申请的有关材料,经审查核定后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农用地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 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乡和村庄建设的管理要求,促进乡和村庄建设顺利进行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 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
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作出具体贡献 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乡和村庄建设的管理要求,促进乡和村庄建设顺利进行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 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
属于城乡规划范畴的直辖市、市、镇、乡,约束行为范畴为城市建设,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乡规划地区 属于城乡规划范畴的直辖市、市、镇,约束行为范畴为实施城市规划,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乡规划区 属于城乡规划范畴的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约束行为范畴是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约束的地域范围为城乡规划区 直辖市、市、镇、村庄,使用土地和进行建设,地域范围为城市规划区
村民委员会 乡、镇人民政府 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
乡,村庄人民政府 县人民政府 城市,县人民政府 县,乡人民政府
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 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乡和村庄建设的管理要求,促进乡和村庄建设顺利进行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 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农用地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镇的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一律不得占用农用地 建设单位按照规划条件进行建设;确需变更的,变更内容如果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建设单位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 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 县人民政府 乡、 镇人民政府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工程施工许可证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城乡规划法》授予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
有效控制乡和村庄规划区内各项建设,遵循先规划后建设原则进行,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切实保护农用地、节约土地,为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做出具体贡献 综合协调各有关部门对乡和村庄建设的管理要求,促进乡和村庄建设顺利进行 结合实际、因地制宜地引导农村村民住宅建设有规划地合理进行 合理安排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提升农村发展建设水平
城市和乡等两个级别 城市和镇等两个级别 城市和乡镇等两个级别 城市、乡、镇和村庄等四个级别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城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以外作出规划许可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 所有建设项目都需要申请选址意见书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建设,不得占用农用地
省、自治区、直辖市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城市、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市、县人民政府 乡、镇人民政府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总体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规划、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授权乡、镇人民政府设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镇人民政府负责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组织编制 乡、镇人民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区内的违法建设实施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