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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中规定的审查的重点内容包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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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城市、镇体系规则  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规划审查的主要依据包括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规划审查的重点包括城市性质、城市的发展目标、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等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内容的认定  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城市总体规划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书面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具体落实  
党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  《城乡规划法》和原建设部制定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批准的其他与总体规划相关的规划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和省域城镇体系规划  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  城市、镇体系规划  当地经济、社会和自然历史情况、现状特点和发展条件  国家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家产业政策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电子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成果,按法定程序报请审查和批准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直辖市、省会城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省、直辖市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对现行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对基础设施的支撑能力和建设条件作出评价  在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新情况,对城市的定位、发展目标、城市功能和空间布局等战略问题进行前瞻性研究  
审查城市性质是否明确,是否经过充分论证,是否科学、实际、符合国家对该城市职能的要求  城市实际居住人口的计算口径包括在规划建成区内居住登记的常住人口(只含非农业人口)和居住2年以上的暂住人口  审查总体规划是否达到了《城市规划编制办法》规定的基本要求  审查总体规划实施的政策措施和技术规定是否明确,是否具有可操作性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城市总体规划审查工作规则》  《国务院关于加强城乡规划监督管理的通知》  《关于加强城市总体规划修编和审批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调整和修编工作管理的通知》  
城市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具体落实  
城市的人口规模和用地规模  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环境保护  城市的空间布局和功能分区  城市近期建设项目的具体落实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应预先向部际联席会议组成部门电子函告总体规划审查不作的进度和计划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接国务院交办文件后,首先对申报的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有关材料不齐全或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可将其退回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做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在总体规划审查过程中,有关方面意见如有重大分歧,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建设部列出各方理据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依据协调意见,起草审查意见和批复代拟稿,与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电子意见一并报国务院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按国务院交办文件后,将报批的城市总体规划连同有关附件分送有关部门,征求意见  有关城市人民政府在拟修编城市总体规划之前,应书面报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作出应属修编或调整的认定  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先组织编制规划纲要,规划纲要完成后,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组织专家组进行现场调查和检查复核,提出初步审查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