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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特别行政区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里保持原有的资本主义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不实行社会主义制度和政策 特别行政区实行高度自治,依照法律的规定享有立法权、行政管理权、外交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该区永久性居民组成
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外交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对当地选民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同
中国公民 特别行政区居民 特别行政区永久居民 华人
特别行政区有权处理外交事务 特别行政区的法律渊源包括在特别行政区实施的全国性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产生,对当地选民负责 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的立法机关、司法机关相同
一国两制 高度自治 行政机关、立法机关由当地人组成 其外交事务、国防事务及其他一切事务均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管理,并自行制定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