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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老汉和张老太于1977年结婚,当时2人都是二婚,张老太有一子。婚后,张老太与王老汉带着二个女儿一起生活。1990年后,2个女儿相继出嫁,户口迁到夫家。2000年,2个女儿共同出资将老俩口的老房翻盖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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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儿子  两个儿子和儿媳  养女  养女和女婿  
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是直系姻亲关系  是直系血亲关系  
王老汉可以委托银行收款  只能由王老汉向银行提示付款,不能委托银行收款  王老汉可以将持有的支票背书转让  超过提示付款期,付款人和出票人均不承担票据责任  
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其子女无权干涉  张老太和王某结婚后,其子女可以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其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张老太  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但其子女对王某无赡养义务  
有和两个儿子同样的义务赡养张老太  可以赡养张老太但要比儿子义务少些  无需赡养张老太  在自己有能力的情况下有义务赡养张老太  
是继父母子女关系  没有权利义务关系  是直系姻亲关系  是直系血亲关系  
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其子女无权干涉  张老太和王某结婚后,其子女可以不再履行赡养义务  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其子女不得以此为由拒绝赡养张老太  张老太和王某结婚是自己的权利,但其子女对王某无赡养义务  
张某的行为构成了侵权行为  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财产损失  张某应赔偿王老太太精神损害  张某应承担恢复原状的民事责任  
王老汉应自出票日起10日内向银行提示付款  王老汉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处签章  王老汉只能在生日当天向银行提示付款  王老汉向银行提示付款时应交验本人身份证  
王老汉可以委托银行收款  可以不提示付款,留存作为纪念,银行将向王老汉计付利息  可以背书转让给好朋友  只能由王老汉向银行提示付款,不能委托银行收款  
最迟期限为2013年3月6日之前  最迟期限为2013年3月7日之前  应在支票背面收款人处签章  应交验本人身份证  
我国男女双方订婚前由男方付"认大小"钱是通行的习惯法  张老太犯病直接构成与马先生之医药费返还法律关系的法律事实  法院判决时将保护当事人的自由和效益原则作为主要的判断标准  本案的争议焦点不在于事实确认而在于法律认定  
有和两个儿子同样的义务赡养张老太  可以赡养张老太但要比儿子义务少些  无需赡养张老太  在自己有能力的情况下有义务赡养张老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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