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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中,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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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000Pa  2个或2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6个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所有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  
0.50,0.5  0.50,0.25  0.25,0.50  0.25,0.25  
0.50,0.5  0.50,0.25  0.25,0.50  0.25,0.25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5℃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0.50,0.5  0.50,0.25  0.25,0.50  0.25,0.25
  
喷放干粉时不能自动关闭的防护区开口,其总面积不应大于该防护区总内表面积的15%,且开口不应设在底面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25h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200Pa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力不宜小于1800Pa  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0.50h  
采用局部应用灭火的保护对象,保护对象周围的空气流动速度不宜大于3m/s,必要时应采取挡风措施  当采用全淹没灭火系统时,开口面积不应大于防护区总面积的3%  全淹没灭火系统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000Pa  局部应用灭火系统,当保护对象为可燃液体时,液面至容器缘口的距离不得小于150㎜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  防护区的最低环境温度不应低于-15°C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1200Pa  
防护区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均不宜低于0.50h,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不宜低于l000Pa  2个或2个以上的防护区采用组合分配系统时,一个组合分配系统所保护的防护区不应超过6个  喷放灭火剂前,防护区内所有开口应能自行关闭  防护区应有保证人员在30s内疏散完毕的通道和出口,疏散通道及出口处应设置应急照明装置与疏散指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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