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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长官行使的职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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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认为立法会通过的法案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如果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在征询行政会议的意见之后可解散立法会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案,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因两次拒绝签署立法会通过的法案而解散立法会后,重选的立法会仍通过原法案,行政长官与立法会协商不成的,行政长官有权再次解散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在当地只有通过选举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应根据行政区的实际情况和循序渐进的原则而规定,最终达到由一个有广泛代表性的提名委员会按民主程序提名后普选产生的目标  行政长官必须由中国公民担任  行政长官任期5年,均可以连选连任一次  
香港行政长官可以随时解散立法会  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会  行政长官可以在其任期内解散立法会三次  
香港行政长官可以随时解散立法会  立法会拒绝通过政府提出的财政预算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如拒绝签署立法会再次通过的法案,经协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行政长官可解散立法会  行政长官可以在其任期内解散立法会三次  
主持会议  决定议程和开会日期  在休会期间召开特别会议  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澳门可直接召开紧急会议)  立法会议事规则规定的其他职权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案由行政长官签署并报送__备案  如果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或渎职行为而不辞职,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全体议员1/4以上,可以提出弹劾动议  立法会如果认定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以全体议员2/3多数通过,直接弹劾行政长官   香港行政长官的产生办法如需修改, 须经立法会全体议员 2/ 3 多数通过. 行政长官同意, 并报全国__批准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立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行政长官必须是在香港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但没有年龄限制  行政长官由普选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任期为5年,可以连选连任多次  行政长官就任时应向香港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首席法官申报财产,记录在案  
决定开会时间  主持会议  在休会期间可召开特别会议  应行政长官的要求召开紧急会议  
行政长官须年满45周岁  行政长官须在外国无居留权  行政长官任期5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通常在特别行政区连续居住满25年  
根据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的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立法会通过的财政预算须由行政长官签署并由行政长官报送中央人民政府备案  立法会有权对政府工作提出质询  立法会有权同意终审法院法官和高等法院法官的任免  
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向立法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如果认为立法会通过的立法不符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整体利益,可以在3个月内将法案发回立法会重议  立法会全体议员的1/4联合动议指控行政长官有严重违法行为,行政长官应辞职  因立法会拒绝通过财政预算案或其他重要法案而解散立法会,重选的立法会继续拒绝通过所争议的原法案,行政长官必须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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