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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工集团公司总部保密工作机构人员配备不得少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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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3人  涉密人员200人(含)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2人  涉密人员200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1人  涉密人员100人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  电子申报数据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的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出口退(免)税备案表》复印件  
涉密人员 1000 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4 人  涉密人员 500 人(含)以上至 1000 人以下的,不得少于 3 人  涉密人员 100 人以下的,配备 1 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涉密人员 100 人(含)以上至 500 人以下的,不得少于 1 人  
涉密人员1000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4人  涉密人员500人(含)以上至10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3人  涉密人员100人以下的,配备1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涉密人员100人(含)以上至500人以下的,不得少于1人  
不得少于 2 人  不得少于 3 人  不得少于 4 人  根据单位情况配备  
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  配备人员不得低于根据企业生产能力或施上规模限定的最低限额  凡属于工程公司或专业公司的最少不低于3人  凡属于集团公司的最多不超过8人  90名施工人员的劳务公司可以配备2人  
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传递至地市税务局报备,并同时抄送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省税务局报备,省税务局应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不在同一省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但不在同一地市的,集团公司总部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将《集团公司成员企业备案表》逐级传递至国家税务总局,由国家税务总局逐级清分至集团公司总部、成员企业所在地税务局  
应当按企业资质类别和等级足额配备  某集团公司按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计算为2人,实际配备3人  某工程公司按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计算为6人,实际配备5人  某集团公司按照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标准计算为6人,实际配备7人  某劳务公司30名施工人员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人  
《集团公司成员企业认定申请表》1份及电子申报数据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出口退(免)税资格认定申请表》复印件。  集团公司总部及其控股生产企业的章程复印件。  
涉密人员 1000 人(含)以上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3 人  涉密人员 200 人(含)以上至 10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配备不得少于 2 人  涉密人员 200 人以下的,专职保密工作人员不得少于 1 人  涉密人员 100 人人以下的,配备 1 名专职保密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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