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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不承担赔偿责任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1年1月5日算至2013年1月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1年6月1日算至2013年1月 应当给予赔偿,损害应从2011年1月5日算至2011年6月1日
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许某盗窃25000元 张某盗窃30000元 许某盗窃12500元
B房地产开发公司 C建筑公司 顺丰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公司 刘某
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许某盗窃25000元 张某盗窃30000元 许某盗窃12500元
住宅小区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确认为存货 住宅小区2×16年12月31日存货应按12000元计量 住宅小区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的摊销金额不计入住宅小区开发成本 住宅小区2×16年12月31日作为在建工程列示,并按照26000万元计量
住宅小区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确认为无形资产 住宅小区2015年12月31日作为存货列示,并按照12000万元计量 住宅小区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的摊销金额不计入住宅小区开发成本 住宅小区2015年12月31日作为在建工程列示,并按照26000万元计量
张某盗窃合计31800元 许某盗窃25000元 张某盗窃30000元 许某盗窃12500元
赵某盗窃合计318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 赵某盗窃合计30000元,钱某合计盗窃25000元 赵某盗窃合计14000元,钱某合计盗窃9000元 赵某盗窃合计11300元,钱某合计盗窃4500元
住宅小区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取得时按照实际成本确认为存货 住宅小区2×16年12月31日存货应按12000元计量 住宅小区所在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在建设期间的摊销金额不计入住宅小区开发成本 住宅小区2×16年12月31日作为在建工程列示,并按照26000万元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