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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信托财产必须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管理 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将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
信托终止,信托法律关系消灭,信托终止的效力只对将来,而不能溯及既往 如果信托文件中明确规定了信托财产的归属,应当按照信托文件来确认信托财产的归属 信托发生终止后,受托人应当立即就信托财产进行清算 清算报告经受益人和权利归属人承认后,受托人的职务即告解除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在信托财产上的权利即告终结
信托财产的范围 信托关系人 信托目的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金额
对信托财产进行独立的经营、管理、使用和处理的权利 按信托文件约定取得报酬的权利 享有信托财产所产生的利益的权利 信托终止后,有留置信托财产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不是惟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设立信托后,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 受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而终止,信托财产不属于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信托财产的归属确定后,在该信托财产转移给权利归属人的过程中,信托视为存续,权利归属人视为受益人 信托终止后,人民法院依法对原信托财产进行强制执行的,以原受托人为被执行人 信托终止后,受托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规定行使请求给付报酬、从信托财产中获得补偿的权利时,可以留置信托财产或者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请求 信托终止的,受托人应当作出处理信托事务的清算报告
受托人应当遵守信托文件的规定,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 受托人除依照本法规定取得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 受托人不得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 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相互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 受托人必须将信托财产与其固有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并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分别管理、分别记账
受益人或者受益人范围 信托财产的范围、种类及状况 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 信托财产的管理方法 信托财产依法登记事宜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也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的固有财产 信托财产不属于信托投资公司对受益人的负债 信托投资公司终止时信托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信托财产接受委托人和受益人的监督
信托当事人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和受益人 受托人是接受信托财产,按约定的信托合同,对信托财产进行经营的人 委托人可以是受益人,也可以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在信托三方当事人中,委托人处于掌握、管理和处分信托财产的中心位置 信托终止时,信托文件未规定信托财产归属的,委托人最先取得信托财产
信托的设立以具有确定的信托财产为前提 信托是一种以信托财产为中心建立起来的法律关系,不能没有信托财产 信托财产必须是确定的,真实存在的 可以用作信托财产的财产,不包括合法的财产权利
未以书面形式订立信托合同 信托财产不能确定 应当办理信托登记的信托财产未办理登记 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
留置信托财产 请求强制执行委托人的财产 对信托财产的权利归属人提出要求 把占有的信托财产归为个人所有
信托预登记 信托终止登记 信托变更登记 信托财产登记
违反信托目的处分信托财产 违背管理职责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处理信托事务不当致使信托财产受到损失 处分信托财产有过失,但信托财产没有受到损失
按照信托文件规定,对信托财产进行管理运用和处分 为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获取相应报酬 了解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处分及收支情况 要求变更信托财产管理办法 对信托财产的强制执行提出异议
公益信托是具有公共利益目的的信托 信托监察人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 公益信托的受托人违反信托义务或者无能力履行其职责的,由委托人按照信托文件变更受托人 公益信托成立后,发生设立信托时不能预见的情形,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信托目的,变更信托文件中的有关条款 公益信托终止,没有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或者信托财产权利归属人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受托人应当将信托财产用于与原公益目的相近似的目的,或者将信托财产转移给具有近似目的的公益组织或者其他公益信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