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X题卡 > 所有题目 > 题目详情

张三将自己的自行车出租给李四使用,租期1个月,租赁期未满之时,又将该自行车出卖给王五,由于租期未满,自行车尚由李四合法使用,为使得王五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张三对李四讲:待租赁期限届满,你直接把自行车...

查看本题答案

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乙属于无权处分,丙不能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丙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丙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乙丙之间的合同  如果丙主张善意取得,甲不得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如果丙主张善意取得,甲的损失只能向乙进行追偿  
借用人依据借用合同取得动产的占有后,出借人又将借用物出质给借用人的,该质权自借用合同生效时设定  保管人依据保管合同取得动产的占有后,委托人将保管物卖给保管人的,保管人自买卖合同生效时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  甲将自行车租给乙使用,租期未满之时,甲又将该自行车卖给丙,此时丙享有对自行车的返还请求权  丙将电脑卖给丁后,丙又与丁达成租赁电脑的合同,则丁自电脑买卖合同约定生效时取得电脑的所有权  
应将自行车返还给真正的车主陈某,张某与万某的损失可以要求自行车盗窃犯李四赔偿  万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车主陈某的所有权消灭,而后张某以善意取得的方式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万某的所有权消灭,因此自行车所有权归属于张某  万某以明显低于市场价的60元价格购得自行车,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但张某购买自行车的价格与市场价相差不大,因此其购买时属于善意,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自行车的所有权  张某、万某以及陈某都属于受害者,三方都很难说有过错,因此在无法找到李四,要求其赔偿的情况下,应采用公平原则处理,由三方分担损失  
乙属于无权处分,丙不能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丙足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善意取得该自行车的所有权  丙是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撤销乙丙之间的合同  如果丙主张善意取得,甲不得要求丙返还自行车  如果丙主张善意取得,甲的损失只能向乙进行追偿  
王五出租单身公寓,从李四取得的租金按“财产租赁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李四取得的来自张三的财产转租收入,属于“财产租赁所得”的征税范围  假如没有产权凭证,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纳税义务人  王五是产权所有人,因病去世后,在未办理产权继承手续期间,王五的独生子王小五每月向李四收租,王小五为纳税义务人  
直接占有  善意占有  公然占有  自主占有  和平占有  
无效合同  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表见代理而订立的有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张三和李四的说法都正确  只有张三的说法正确

  只有李四的说法正确  张三和李四的说法都不正确  

无效合同  因无处分权而订立的效力待定的合同  因没有代理权而订立的无效合同  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房屋租赁关系  归还拖欠租金  出租的房屋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归还拖欠租金,支付利息  
房屋租赁关系  归还拖欠租金  出租的房屋  解除房屋租赁关系,并归还拖欠租金,支付利息  
租赁期为9个月,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租赁期为2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按原租赁合同所订标准给付租金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限为25年  
租赁期为9个月,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租赁期为2年,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并按原租赁合同所订标准给付租金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仍不能确定  租赁期限为25年  

热门试题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