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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是一名17岁的待业青年,经常参与盗窃、赌博等违法活动。1999年8月,因在外赌博欠债2000余元,为筹赌资,意欲行窃。方于某日夜晚乘父母熟睡之机,拿走其父的钥匙,潜入其父办公室,从抽屉里拿走私人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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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因为方某对家庭共同财产有平等的所有权和一定的支配权,这类事情也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家庭财产关系也不是刑事案件侵害的客体  方某的行为按照刑法的原则和精神,对以家庭成员作为诉讼当事人的案件,应不告不理  方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具备盗窃罪的构成要件,侵犯了家庭财产共有关系和家庭秩序,也具有社会危害性,应追究刑事责任  方某的行为虽然符合盗窃罪的特征,但盗窃的是家庭共同财产,可以认为是情节显著轻微,不认为是犯罪  
教师  医生  明星  修理工  待业青年  
待业青年  下岗职工  失业农民工  两劳释放人员  
15周岁,自己挣钱生活的孤儿  17周岁,生活费来自父母的学生  19周岁,一直未参加工作的待业青年  20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促进青少年成长发展  保障青少年合法权益  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  增强青少年心理健康  
城镇待业青年  社会闲散劳动力  退伍军人  农民  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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