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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国务院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性质属于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落实上位规划的强制性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强制性内容和指导性内容,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进行必要的互换和取舍 调整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必须提出专题报告,报原规划审批机关审查批准 城市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可作为固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建设项目的参考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当地人民政府授权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批 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全国城镇体系规划由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审批 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制度 城市规划实行一级审批制度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报市级人民政府审批
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对原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总结,并向原审批机关报告 修改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前,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修改涉及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修改总体规划 城市、县、镇级人民政府修改近期建设规划的,应当将修改后的近期建设规划报总体规划审批机关备案 因国务院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修改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方可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修改城市规划
国务院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编制工作报告经同意后,开展组织编制总体规划的工作 组织编制机关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单位承担具体编制工作 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向市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组织编制机关按规定报请总体规划纲要审查。其中,组织编制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国务院组织审查;组织编制其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的,应当报请省,自治区人民政府组织审查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纲要,应当报请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审查 直辖市、省会城市、国务院指定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应当向省、自治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报告 城市人民政府提出编制城市总体规划要组织前期研究,按规定提出进行编制工作的报告,经同意后方可组织编制 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首先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按规定提请审查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需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委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经当地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报所在地市人民政府审批
国务院 国务院城乡规划主管部门 省人民政府 城市人民政府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 省会城市总体规划的组成部分 乡镇总体规划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总体规划
其他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 市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的总体规划 省会城市总体规划 乡镇总体规划 县级市城市总体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