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包办制 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专(兼)职人员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转让、买卖医疗废物,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 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和等级管理制度,对医疗废物进行登记,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