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可能感兴趣的试题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 城镇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成本价 政府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经营者自主制定的价格 最高限价和最低限价
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中的出售方 出售方应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所有人一致 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国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 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出售
已购公有住房已按标准价或成本价付清房款,取得房地产权证的,可以抵押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的,按出售、交换、赠与、抵押、出租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交易过户、产权登记、抵押登记、租赁登记手续 已购公有住房上市后,原产权人及其配偶不得再享受按福利优惠政策分配、租住、购买公有住房 已购公有住房与商品房的相同点是均可进行买卖、出租
出售方应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所有人一致 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中的出售方 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国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可以随意处置 职工以标准价购入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但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允许上市销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其他形式转让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可以随意处置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但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允许上市销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其他形式转让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住房,拥有部分产权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明,经登记核实后,分别给权利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对于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
公有住房出售的标准价格 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格 新建商品住房的出售价格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的,可以随意处置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的住房,拥有部分产权,可以继承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但是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不允许上市销售 已购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不需要有关部门的审核批准 出租和出售、赠与、继承及其他形式转让的,应按国家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由经营者自主制定,通过市场竞争形成的价格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规定基准准价及其浮动幅度,指导经营者制定的价格 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定价权限和范围制定的价格 如在城填住房制度改革中,出售公有住房的标准价,成本价就属于政府指导价
公有住房出售的标准价格 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格 新建商品住房的出售价格 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出售价格
职工以成本价购买的住房,产权归个人所有,经登记核实后,发给《房屋所有权证》 职工以标准价购买住房,拥有全部产权 以成本价或标准价购买的住房,产权来源为“房改售房” 对于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单位补贴房、解困房等,原则上应以建房时所订立的协议(或合同)中所规定的产权划分条款为准 数人出资购房并要求核发房屋共有权证明,经登记核实后,分别给权利人核发《房屋所有权证》
"部分产权"房屋具有福利性质 "部分产权"房屋具有福利性质,仅销售给房屋所在单位的职工,职工购买后,享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有限的处分权(购房后要经过一定期限后才能出售) 所谓"部分产权",根据1991年12月31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部分权能并且这种权能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 所谓"部分产权",根据1991年12月31日国务院住房制度改革小组公布的《关于全面推进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意见》规定,是指职工以标准价格购买公有住房后享有完全权能并且这种权能受到法定限制的产权
出售方应与原《国有土地使用证》上的所有人一致 申请人应为售房合同中的出售方 属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公有住房按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出售 出售公有住房的土地使用权应为划拨国有土地所有权 土地用途应当为住宅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