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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由当事人质证 不事人无正当事由超出举证期限提供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在诉讼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经过庭审质证和审核认定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应当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生效的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或者仲裁机构裁决文书确认的事实,应当作为定案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以,因为现场笔录是行政诉讼的法定证据种类,如果经法庭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不可以,现场笔录只是间接证据,必须结合其他直接证据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经法庭审查属实, 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储、 处理、 传输的数据 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 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在诉讼过程中,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可以自行向原告、 第三人收集证据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保全证据的同时,必须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诉讼过程中,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行政执法人员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当事人申请法院保全证据,应当同时提供相应的担保 在诉讼过程中,法院可以依职权主动收集证据 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适应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法院对本案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应进行审查,对无须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进行审查
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不能单独作为定案依据 由法庭自由决定是否作为定案依据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之外,其余证据应当一律在开庭时公开质证 人民法院依申请调取的证据,在听取双方当事人意见后无须质证 在二审程序中当事人依法提供的新证据,应当进行质证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案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定案依据
证据只有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才能被采用,与案件事实没有关联的证据,对于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意义 凡是在违法现场收集的材料都应当作为案件证据使用 权威或专业人士的主观猜测、预感、联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证据的取得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因此在行政诉讼或行政复议过程中取得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不能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可以将县政府提供的证据作为定案的依据 对于庭前交换证据中没有争议的证据,法院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应当认定县政府的强制拆迁缺乏证据
证据只有经过庭审质证并经法庭审查认定。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 如在庭审结束前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复议机关作共同被告的案件,复议机关在复议程序中依法收集和补充的证据,可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复议决定和原行行为合法的依据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判的依据 行政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 可以作为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人民法院有权调取证据 被告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补充证据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律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 法庭在质证过程中,准许当事人补充证据的,对补充的证据不需要进行质证 二审中当事人对一审认定的证据仍有争议的,法庭也应当进行质证 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该证据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当事人在庭前证据交换过程中没有争议并记录在卷的证据,经审判人员在庭审中说明后,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无需质证 经合法传唤,因被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而需要依法缺席判决的,被告提供的证据一律不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在行政诉讼中,被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负有举证责任 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自行收集的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被告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其他证据不可以作为行政诉讼的证据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也可以作为人民法院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根据 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裁判的根据
在庭审中除有相反证据外,一方当事人或其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对另一方当事人陈述的案件事实明确表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该事实予以认定 如在庭审结束前法庭发现当庭认定的证据有误,应当重新进行认定 复议机关在复议过程中收集和补充的证据,或者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复议程序中未向复议机关提交的证据,不能作为人民法院认定原行政行为合法的依据 经一方当事人或者他人改动,对方当事人不予认可的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被告在二审过程中向法庭提交在一审过程中没有提交的证据,可以作为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判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