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证开证申请人根据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 银行开出信用证后,开证人享有验单、 退单的权利以及凭单付款的义务,并且要对银行因服从外国法律和习惯蒙受损失的负责 信用证一开证银行接受进口方申请后, 应及时、正确地开立信用证, 并要对信用证受益人承担凭单付款的义务,开证行一经检验单付款后, 不得向受益人追索。 当开证申请人无力付款时, 有权出售单据货物以补偿垫款,不足部分可向开证申请人追偿 作为开证行的代理人, 通知行凭开证行的指示通知受益人并核实食用证的真实性, 并不承担议付或付款的义务 受益人在收到信用证时, 如发现与合同不符, 有权要求对方修改信用证或拒绝接受。接受信用证后, 则在按信用证要求装备单的义务以及凭单要求付款的权利。 提交单据后, 如开证行倒闭或拒付时, 有权向进口方提出进口方提出付款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