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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曹、刘集团 曹、刘、孙集团 刘、孙、袁集团 孙、袁、曹集团
陈寿《三国志》 习凿齿《汉晋春秋》 朱熹《通鉴纲目》 北宋司马光《资治通鉴》
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租赁合同无效 自己无支付能力 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A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申请人刘某住所地人民法院 被保全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原一审的甲区人民法院
曹某某和刘某某均构成了殴打他人 曹某某和刘某某均构成了故意伤害 曹某某没有违法,刘某某构成了殴打他人 曹某某没有违法,刘某某构成了故意伤害
两人均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两人均触犯了《刑法》 曹某某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刘某某没有违法 刘某某触犯了《刑法》,曹某某不构成犯罪
曹某诉孙某人身损害赔偿案的诉讼标的是"请求法院判决孙某赔偿医药费40000元,误工损失8000元" 诉讼中,若曹某不要求孙某赔偿误工损失费8000元,而法院依然判决孙某赔偿曹某误工损失费8000元,对此孙某可以提起上诉或申请再审 孙某对曹某提起的诉讼,是反诉 孙某对曹某提起的诉讼中,原告不适格,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该诉讼
应当将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进行合并审理 应当裁定诉讼中止,等曹某向孙某提起的诉讼结束后继续进行 应当决定延期审理 本案为确认之诉
曹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曹某某、刘某某涉嫌故意殴打他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刘某某涉嫌故意伤害,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曹某某则不受处罚 刘某某涉嫌故意殴打他人,应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曹某某不受处罚
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租赁合同无效 自己无支付能力 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法院应当对刘某进行留置送达 由于曹某已经依法签收了调解书,刘某是否签收调解书对本案没有实质性影响 法院可以对刘某的拒绝签收行为施以罚款或者拘留 应当视为调解无效,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起诉重新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