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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中双方均要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重新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重新贴花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2008年4月24日起为1‰
注册资金的2‰ 全部资本的1‰ 每件5元 股权资本的0.5%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一律应重新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要按规定贴花 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记载的资金,应贴花,其他会计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时,也应按规定贴花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凡原已贴花的部分可不再贴花 企业改制前签订的但尚未履行的合同,对仅改变执行主体,其余条款未作变动且改制前已贴花的,不再贴花 股权分置改革过程中因非流通股股东向流通股股东支付对价而发生的股权转让,免征印花税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不纳印花税
企业改制经评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没有兑现,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退还给纳税人 企业合并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据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免予贴花
每件5元 全部资金的1‰ 记载资金的0.5‰ 不需缴纳
对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双方免征签订租赁协议涉及的印花税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重新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重新贴花 国家指定收购部门与村民委员会书立的农产品收购合同免征印花税
证券交易中双方均要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重新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重新贴花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2008年4月24日起为1‰
纳税人出租廉租住房的,免征印花税 会计咨询合同应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重新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应重新贴花 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税率从2008年4月24日起为1‰
注册资金的2‰ 全部资本的1‰ 每件5元 股权资本的0.5%
1993年12月31日前书立、领受的应税凭证,不征印花税 1994年2月启用新账,其中记载资金的账簿中实收资本增加50万,应贴花250元 记载资金的账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时,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在5年内分次贴花 在1994年1月1日后启用的其他账簿,按每本5元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应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应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贴花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其资金账簿的资金原已贴花部分不再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在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其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一律重新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要按规定贴花 企业“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中记载的资金应贴花,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时也应按规定贴花 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无偿转让行为,不征收印花税
未按期兑现合同不贴印花 1.对会计核算采用单页表式记载资金活动情况,以表代账的,在未形成账簿前,亦应贴花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不需要贴花 对按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减半征收印花税
发电厂与电网之间签订的购售电合同,不征印花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万分之五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减半征收印花税 自2018年5月1日起,对按件贴花五元的其他账簿免征印花税 无息、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如果已按规定贴花的合同没有兑现,税务机关应将印花税退还给纳税人 企业合并后依法办理法人登记的新企业所设立的资金账簿,不再贴花 企业因改制签订的产权转移书据应按规定贴花
已缴纳印花税的凭证副本免征印花税 贴息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对按0.5‰税率贴花的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 财产所有人将财产赠给政府所立书据免征印花税
企业债权转股权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以合并方式成立的新企业,新启用的资金账簿记载的资金,原来的部分可不再贴花,以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改制中经评估增加的资金无需贴花 实行公司制改造的企业改制过程中成立的新企业,因企业建立资本纽带关系而增加的资金无需贴花,以后新增加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 企业其他会计科目记载的资金转为资本公积的资金应按规定贴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