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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应当报废或拆除 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不经鉴定、加固等而违法继续使用,产生后果由产权所有人负责 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制定加固措施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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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后,必须在设计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的,需经原施工企业进行加固.维修和补强 不经鉴定.加固等而违法继续使用造成损失的,由产权所有人和原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原勘察、设计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的其他勘察、设计单位 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施工单位
勘察、设计早位 监理早位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可以继续使用 必须组织报废拆除 应组织施工单位加固、维修和补强 应委托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提出加固措施,重新界定使用期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应当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确定的限期内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 经鉴定需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未加固前应限制使用 经鉴定需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进行装修改造时,应当同时进行抗震加固 有重大文物价值和纪念意义的房屋建筑工程为了保持原有风貌,不得进行抗震加固 对已按工程建设标准进行抗震设计或抗震加固的房屋建筑工程在合理使用年限内,因各种人为因素使房屋建筑工程抗震能力受损的,产权人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抗震验算、修复或加固
勘察、设计单位 监理单位 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委托勘察、设计单位制订技术加固措施 委托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进行加固、维修和补强 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申请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鉴定
经过勘察.设计单位鉴定后,必须在设计文件中重新界定使用期 建设工程超过合理使用年限后需要继续使用的,产权所有人应当委托原勘察.设计单位鉴定 根据鉴定结果采取加固.维修等措施的,需经原施工企业进行加固.维修和补强 不经鉴定.加固等而违法继续使用造成损失的,由产权所有人和原施工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不能继续使用,必须拆除 可以继续使用 向建设主管部门缴纳一定费用后可继续使用 委托鉴定,重新界定使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