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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至少3年 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第二年内每半年复查1次,第三年在年末复查1次 神经梅毒同时每6个月复查脑脊液 妊娠梅毒经治疗在分娩前应每月复查一次 梅毒孕妇分娩出的婴儿可不进行随访,可只对其母亲进行随访
治疗后第1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包括临床与血清,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应随访2~3年 治疗后3个月做1次临床、血清学及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检查1次,直到脑脊液变化转为正常,此后每年复查1次,至少3年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患者如血清反应仍然阳性,应每月检查1次血清反应,连续8个月以上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患者如血清反应阴转,且未发现梅毒的临床表现,则可停止观察随访 妊娠期梅毒治疗后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如3个月内血清反应滴度不下降2个稀释度,或上升2个稀释度,应予复治,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梅毒患者如治疗后血清固定,需要随访3年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
梅毒螺旋体表面的黏多糖与其致病性有关 梅毒螺旋体对皮肤、主动脉、眼、胎盘、脐带等富含黏多糖的组织亲和力较高 梅毒螺旋体含有很多非特异性抗原 抗梅毒螺旋体抗体对机体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非特异性抗体在早期梅毒患者充分治疗后滴度可逐渐下降直至完全消失
梅毒螺旋体表面的黏多糖与其致病性有关 梅毒螺旋体对皮肤、主动脉、眼、胎盘、脐带等富含黏多糖的组织亲和力较高 梅毒螺旋体含有很多非特异性抗原 抗梅毒螺旋体抗体对机体有很好的保护作用 非特异性抗体在早期梅毒患者充分治疗后滴度可逐渐下降直至完全消失
早期梅毒经充分治疗,应随访2~3年。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一次,以后每半年复查一次 早期梅毒治疗后,如有血清或临床症状复发,应即加倍剂量复治 晚期梅毒与晚期潜伏梅毒患者,需随访2年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 对血清固定者,无论有无临床症状,均应检查脑脊液,以除外无症状性神经梅毒 神经梅毒治疗后3个月作一次临床、血清学及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检查一次,直到脑脊液正常,此后每年复查一次,至少3年
一般至少3年 第一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第二年内每半年复查1次,第三年在年末复查1次 神经梅毒同时每6个月复查脑脊液 妊娠梅毒经治疗在分娩前应每月复查一次 梅毒孕妇分娩出的婴儿可不进行随访,可只对其母亲进行随访
随访时间持续2~3年 第1年每3个月复查1次,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 复查内容包括临床症状检查和血清学试验 治疗后6个月内血清滴度未下降4倍,需按原剂量治疗 多数一期梅毒在1年内,二期梅毒在2年内血清学试验转阴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用心磷脂做抗原,测定血清中抗心磷脂抗体(反应素)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特异性高而敏感性较低 早期梅毒患者经充分治疗后,反应素可以消失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敏感性和特异性均较高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不能用于观察疗效
治疗越早,效果越好 青霉素是各期梅毒的首选药物 红霉素治疗可防治先天梅毒 梅毒经充分治疗后,应随访2~3年 治疗后6个月内血清滴度下降小于4倍,应视为治疗失败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用心磷脂做抗原,测定血清中抗心磷脂抗体(反应素)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特异性高而敏感性较高 早期梅毒患者经充分治疗后,反应素可以消失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敏感性和特异性均较高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不能用于观察疗效
治疗越早,效果越好 青霉素是各期梅毒的首选药物 红霉素治疗可防治先天梅毒 梅毒经充分治疗后,应随访2~3年 治疗后6个月内血清滴度下降小于4倍,应视为治疗失败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用心磷脂做抗原,测定血清中抗心磷脂抗体(反应素) 非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特异性高而敏感性较高 早期梅毒患者经充分治疗后,反应素可以消失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敏感性和特异性均较高 梅毒螺旋体抗原血清试验不能用于观察疗效
治疗后第1年内每3个月复查1次,包括临床与血清,以后每半年复查1次,应随访2~3年 治疗后3个月做1次临床,血清学及脑脊液检查,以后每6个月检查1次,直到脑脊液变化转为正常,此后每年复查1次,至少3年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患者如血清反应仍然阳性,应每月检查1次血清反应,连续8个月以上 经过充分治疗的梅毒患者如血清反应阴转,且未发现梅毒的临床表现,则可停止观察随访 妊娠期梅毒治疗后分娩前应每月检查1次梅毒血清反应,如3个月内血清反应滴度不下降2个稀释度,或上升2个稀释度,应予复治,分娩后按一般梅毒病例进行随访 梅毒患者如治疗后血清固定,需要随访3年以判断是否终止观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