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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9月15日,13岁的应某被公安局传唤,当晚被放回。此后应某报名参军,参加招工、招干都因政审不合格而被拒绝。后了解到,当年县公安局在传唤后,因工作失误错误地将应某列为“监控对象”进行监控达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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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千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将张某列为监控对象的行为,是一种不影响其权利义务的非强制行为  对于张某在参军、招工、招干中遭受的损失,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不予赔偿  对于张某提出的精神损失,公安局不承担金钱赔偿责任  对于张某为撤销错误监控打官司支付的2000元交通费损失,国家应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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