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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
依照法律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必须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 金融机构的董事和高级管理层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增强反洗钱工作能力
金融机构主管 金融机构有关人员 非金融机构工作人员 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人员
金融机构 金融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可疑交易活动 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组织、协调全国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的资金监测 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E、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拒绝调查的权利 获得救济的权利 核对、补充和更正讯问笔录的权利 逾期自动解除冻结的权利
金融机构必须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依照反洗钱法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 未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的应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 金融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对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负责。
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制定或者会同国务院有关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履行反洗钱义务的情况 在职责范围内调查可疑交易活动
将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券、期货、保险等行业的金融机构 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体制,结束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和资金监测分离的状况 规范了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的程序 明确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义务
负责组织协调全国的反洗钱工作 负责反洗钱资金监测 制定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监督检查金融机构及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工作 调查可疑交易 开展反洗钱国际合作
将反洗钱监管范围由银行业金融机构扩大到证劵、期货、保险等行业的金融机构 统一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体制,结束了本外币反洗钱监管和资金监测分离的状态 规范了反洗钱检查和调查的程序 明确了特定非金融机构的法律业务
承担国家反洗钱办事机构日常工作 研究和拟订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规则、制度和办法并组织实施 指导部署金融机构反洗钱工作,负责对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执行反洗钱规定的行为进行检查监督 向金融机构调查、核实可疑交易,协助司法机关调查涉嫌洗钱犯罪案件 对反洗钱监测分析机构的业务进行指导
金融机构应当积极配合中国人们银行开展的反洗钱现场检查、 调查工作 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现场检查、 调查时, 应如实提供有关反洗钱工作资料和客户 身份信息及交易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对识别客户 身份、 报告可疑交易等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数据予以保密 金融机构应当对配合中国人们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 调查可疑交易等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数据予以保密
保险业金融机构在配合开展反洗钱调查过程中,应在合理的范围内提供必要的人员、技术和设备支持,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反洗钱调查 保险业金融机构对调查的可疑交易主体、可疑交易账号开户资料和交易明细等信息,应积极配合收集,如实提供相资料,不得拒绝提供或故意提供虚假材料 保险业金融机构对依法配合反洗钱调查过程中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负有反洗钱有反洗钱监管理职责的部门、机构履行反洗钱职责获得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可用于反洗钱行政调查和反洗钱刑事诉讼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2006)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2006)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2007) 《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调查实施细则(试行)》(银发[2007]158号文发布)
参与制定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反洗钱规章 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提出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的要求 审查新设金融机构或者金融机构增设分支机构的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方案 对所监督管理的金融机构的可疑交易开展调查
金融机构可以不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开展反洗钱现场检、调查工作 金融机构在配合反洗钱现场检查、调查时,应如实提供有关反洗钱工作资料和客户身份信息及交易情况 金融机构应当对识别客户身份、报告可疑交易等工作中获取的信息数据予以保密 金融机构应当配合中国人民银行反洗钱现场检查、调查可疑交易等工作中获取信息数据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