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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集团间的收入分配关系的协调 跨国企业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家内部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目前大多数国际税收采用多边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税收协定均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任何国家 国际税收协定是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
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个人 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公司 从事实质性经营活动的社会团体 代理人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是常见的国际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 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分为单一课税原则和国际税收中性原则两类
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的实质是税收要与实质经济活动和价值创造相匹配 BEPS十五项行动计划成果的完成,为国际税收领域通过多边合作应对共同挑战提供了良好范例 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要求金融机构负有尽职调查与信息报告义务,因此,纳税人不再承担举证责任 海外账户税收遵从法案有助于从法律和操作层面建立并固定金融机构主动向税务机关报送金融账户信息的机制 金融机构应当于每年6月30日前汇总报送境内分支机构的非居民账户信息,并注明报送信息的金融机构名称、地址以及纳税人识别号
国际税收协定调整的是国际经济关系中的国际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协定与其他国内税法的关系中,国际税收协定优于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以国际税法为基础 国际税收协定是由多边税收协定构成的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是指发生在国家间的一切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是对跨国所得的征税 国际税收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的本质就是国与国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主要由不同国家的课税权和跨国纳税人所决定 涉外税收不是国际税收 国际组织是国际税收的立法者
税负过重的必然结果 美国减税政策的国际延伸 促进国际贸易的客观需要 税收国际竞争的具体体现
国际税收是指对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之间开展跨境交易行为征税的一系列税收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分为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两类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受益原则是指纳税人以从政府公共支出中获得的利益大小为税收负担分配的标准 优先征税原则指在签订国际税收协定时,将某些课税客体划归缔约国双方,由双方共同征税的一项原则
单一课税原则不属于国际税收原则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是国际税收的原则之一 程序优于实体是国际税法的原则之一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 无差异原则常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是独立的税种 国家税收,就没有国际税收 国际税收也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固定性 国际税收的本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而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是指发生在国家间的一切税收关系 国际税收是对跨国所得的征税 国际税收是一种国家与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是指各国税制中有关涉外的部分
目前大多数国际税收采用多边税收协定 目前国际税收协定均为特定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适用于任何国家 国际税收协定是通过政府谈判所签订的一种书面税收协议
申请人从事的经营活动构成实质性经营活动不利于对申请人“受益所有人”身份的判定 避税港又称避税地,具体指无税的国家和地区 利用转让定价调整属于国际避税方法 加强税收多边合作属于国际反避税基本方法
国家间税收分配是国际税收协调的结果 国家间对商品服务、所得、财产课税的制度差异是国际税收产生的基础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的基本原则分为单一课税原则和受益原则两类
国际重复征税、国际双重不征税、国际避税与反避税、国际税收合作是常见的国际税收问题和税收现象 国际税收包括所得税、增值税、关税、财产税以及各种特别的税费 国际税收的实质是国家之间的税收分配关系和税收协调关系 国际税收中性原则可以从来源国和居住国两个角度进行衡量 优先征税原则常用以调整由国际经济活动产生的国家与纳税人之间的税收法律关系和国家之间的税收权益分配关系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国家税收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不能脱离跨国纳税人单独存在 国际税收严格区别于国家税收 国际税收是国家税收在地域上的延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