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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就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对于不需要调查,明显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控告,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也应当接受 报案、控告、举报可以采取书面或口头形式 公安机关对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自动投案人提供的有关证据材料等应当登记,制作接受证据材料清单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本部门管辖,予以立案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并将不予立案通知书送达给控告人 对于不愿公开姓名和举报行为的举报人,应当为其保密,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单位和被举报人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如果不愿公开自己的姓名和报案、控告、举报的行为,但如果为了查明案情,也可以公开
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报案,公安机关也应当先接受 公民的控告和举报材料必须是书面的,否则公安机关可以不接受 公安机关应当保证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按要求登记,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对于控告人的控告,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及时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自己直接立案后交公安机关侦查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控告人的控告,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 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及时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 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 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自己直接立案后交公安机关侦查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 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立案须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对有控告人的案件,决定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并在3日以内送达控告人 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通知书后15日以内立案 立案后,案件变更管辖或者移送其他公安机关并案侦查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文件应当随案移交
对于控告人的控告,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予立案的理由及时告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予立案的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源管辖的控告应当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而未立案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予立案理由
对于控告人的控告,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及时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或自己直接立案后交公安机关侦查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对于控告人的控告,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及时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
公安机关对于公民扭送和犯罪嫌疑人自首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对于公民控告、举报的,建议去检察院报案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连同受案材料报领导审批 公安机关应当向举报人、控告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对于不愿公开自己姓名、住址的扭送人、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公安机关应当为他保守秘密
对于控告人的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及时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应当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立案 对不需要立案的,如有控告人,应当将不予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不服,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被害人认为应当立案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理由不成立的,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向原决定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 申请复核 向上级公安机关提出控告 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控告人的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及时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应当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对于控告人的控告,公安机关或检察院不予立案的,应当将不立案的理由及时通知控告人 控告人对不立案决定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对于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控告应当告知控告人向有管辖权的机关提出 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而未立案,可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
立案必须同时具备有犯罪事实发生、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属于自己管辖三个条件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表》,经上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填写《立案决定书》 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 公安机关对有控告人的,决定不予立案后,应将《不予立案决定书》在七日内送达控告人
控告人对立案活动的监督是通过申请复议来进行的 控告人对人民检察院不立案的决定不服时,可以在收到不立案通知书后15日内申请复议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对于由公安机关管辖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人民检察院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经省级公安机关决定,可以直接立案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