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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自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视为甲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在境外发生的1万美元的会议费用 境内机构向境外支付发生在境外的6万美元进出口贸易赔偿款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因私人原因用汇8万美元 财政预算内社会团体支付的对外宣传用汇10万美元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个人支付在境内的10万美元工作报酬
自2010年1月1日起,对个人转让限售股取得的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自2014年1月1日起,个人根据规定缴付的年金个人缴费部分,在不超过本人缴费工资计税基数的4%标准内的部分,暂从个人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个人实际在中国境内工作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不论是由中国境内还是境外企业或个人雇主支付,均属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 对职工个人以股份形式取得的企业量化资产参与企业分配而获得的股息,红利,应按"利息,股息,红利"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009年7月1日 2009年10月1日 2009年5月1日 2010年1月1日
美国人甲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且在中国境内居住满1年 法国人乙某在中国境内有住所,2009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仅30天 韩国人丁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2009年度在中国境内居住仅30天 英国人戊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09年11月20日在中国境内居住 俄罗斯人己某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自2008年11月10日至2010年2月1日在中国境内居住
外国投资者以境内直接投资合法所得在境内再投资 出口贸易中境外机构获得的国际运输费用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差旅、会议等各项费用 境内个人境外留学、旅游等因私用汇 境内机构和个人办理服务贸易、收益的退汇
境内机构在境外发生的1万美元的会议费用 境内机构发生在境外的6万美元赔偿款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机构支付其从境内获得的6万美元信息服务收入 境内机构和个人向境外个人支付在境内的8万美元工作报酬
2825 5668.56 29115.4 3120
应就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申报纳税 在境内居住满1年的,应当就来源于境内、境外所得申报纳税 在境内居住不满1年,但超过90日(或183日)的,仅就其该年度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申报纳税 在境内居住不满90日(或183日)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由境外雇主支付的部分并且不由该雇主在中国境内的机构、场所负担的部分,也应申报纳税 在境内居住不满90日(或183日)的,应当从再次居住满1年的年度起计算5年期限
自2009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自2009年2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甲公司应当向张某每月支付2倍的工资补偿 视为甲公司自2009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视为甲公司自2010年1月1日起已经与张某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而一个纳税年度内在中国境内居住累计180天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自2018年9月1日至2019年2月1日在中国连续工作 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但是其持股公司在中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