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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集视听资料应当注明视听资料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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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视听资料时,应当调取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  难以调取原始载体的,可以调取复制件,但应当说明复制方法、人员、时间和原件存放处等事项  对声音资料,应当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对图像资料,应当附有必要的文字说明  调取声音、图像资料时需要当事人填写调取确认书  
制作方法  制作时间  制作人  证明对象  
视听资料具有动态直观性  视听资料因容易剪辑、 伪造、 变造, 故准确性较低  以录音方式取得的证人证言, 属于视听资料  在我国, 视听资料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形式多样, 直观性强, 客观实在, 内容丰富  视听资料易于保存, 占用空间少, 传送和运输方便  视听资料可以反复重现, 作为证据易于使用, 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视听资料对技术要求高, 伴随科学技术的发展而不断更新、 变化  
声音嘈杂、 图像混杂的视听资料  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视听资料  以利诱、 欺骗、 胁迫等不正当手段获取的视听资料  以窃听等手段获取的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  以偷拍、 偷录手段获取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具有静态直观性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仅针对视听资料内容本身的真实性  偷拍的视听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审查判断视听资料可以采取比较印证法  
视听资料不是一种独立的证据种类  视听资料是以静态的文字、 符号或图像等所体现的内容来再现案件事实  视听资料是以动态和直观的音像来再现案件事实的发生、 发展和消灭过程  以录音方式录制的证人证言属于视听资料  
视听资料  书证  物证  鉴定结论  
制作方法  制作时间  证明对象  证明方法  
只要是借助录音录像等设备播放或解读的资料都称作视听资料  根据制作、 输出和显示方法的不同, 可把视听资料分为录音资料、 录像资料和电子数据  视听资料又称音像资料  视听资料是科技发展的产物, 其形式和种类将不断发展变化  
原则上收集有关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收集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收集复制件。  收集视听资料数量较多时,可以进行抽样取证。  注明视听资料的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证明对象等。  声音资料应附有该声音内容的文字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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