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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的甲公司和长沙的乙公司于2006年6月1日在上海签订一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提供一批货物,双方应于2006年12月1日在厦门交货付款。双方就合同纠纷管辖权未作约定。其后,甲公司依约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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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提请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  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自A公司在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2006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时成立  
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如果甲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如果甲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公司可以向乙公司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如果甲公司不履行仲裁裁决,乙公司可以向甲公司所在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定仲裁委员会,不受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限制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仲裁不开庭进行  双方当事人可以协议仲裁公开进行  申请仲裁后,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撤回仲裁申请后又反悔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申请仲裁  
权利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提出履行义务的要求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致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诉讼请求权  
自A公司与B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自A公司在上海签字盖章时成立  自B公司在北京签字盖章时成立  2006年1月5日,A公司已经履行了主要义务时成立  
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时  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双方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时  买卖合同无效时  双方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时  
2011年4月1日  2011年4月10日  2012年4月1日  2012年4月10日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丧失的是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消灭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债务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诉讼时效期间,均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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