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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应当书面告知人民法院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仍要求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在一审期间改变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仍要求继续审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人民法院应视情况作出确认违法判决和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判决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法规对的,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合用法律、法规对的,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行政行为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撤消或者部分撤消,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起诉被告不作为的理由不能成立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的 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的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人民法院告知原告变更被告,但原告不同意变更的
人民法院可以拒绝受理,因为诉讼时效已过 人民法院应当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只有甲在诉讼中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才能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无论甲在诉讼中是否以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均可判决驳回乙的诉讼请求
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 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判决驳回原告起诉
该人民法院应当先予受理 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该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该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上级人民检察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应当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现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遗漏诉讼请求的,应当提出抗诉
维持判决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 维持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的情形 维持判决一旦作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地变更,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受此限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不等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
原告或者第三人对改变后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就改变后的行政行为进行审理。 被告改变原行政行为,原告不撤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行政行为违法的,应当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判决; 人民法院认为原行政行为合法的,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坚持不撤诉,驳回起诉
甲起诉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理由不能成立 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不合理 被告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但因法律、政策变化需要变更或者废止 具有其他应当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但认定事实清楚且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人民法院判决维持该行政行为 人民法院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的,被告不得以同一的事实和理由作出与原行政行为基本相同的行政行为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终结诉讼 判决变更被告
判决驳回诉讼请求 裁定驳回起诉 裁定终结诉讼 判决变更被告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理由不能成立的 被诉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符合法定程序 原告申请被告履行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 原告重复起诉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以第三人的身份参加诉讼 应当追加被告而原告不同意追加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原告所起诉的被告不适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变更被告
维持判决是针对具体行政行为作出的,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是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作出的 维持判决是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确认,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适用于不适宜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作出评价的情形 维持判决一旦作出行政机关不能轻易的变更,而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不受此限 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并不等于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