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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分为个人账和统筹基金两部分 职工个人缴纳的本人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全部进入个人账户 企业按其工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中,划出百分之五进入个人账户 统筹基金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挪用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个人账户 财政专户和个人账户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 养老保险个人账户部分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的部分 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部分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依据本单位工资总额的肯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参与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不得提前支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破产人所欠税款,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普通破产债权 普通破产债权,破产人所欠税款,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人所欠税款,普通破产债权,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企业和职工共同缴费 企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 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提前支取 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个人账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可以继承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基金 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基金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个人账户档案和个人账户基金 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不转移基金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和国家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模式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可以自己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2006年1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含单位缴费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与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全部记入个人账户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按规定比例记入个人账户 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
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计入职工个人账户 职工按照本单位的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不得参加基本养老保险 职工不得提前支取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如果想要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必须满足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要求
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企业职工与单位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全部划入个人账户 养老保险账户中的存款利息免征利息税 养老保险不得提前领取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15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不满15年的,不得领取基本养老金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实现部分积累的养老保险制度模式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挑战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实现养老保险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做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利于促进劳动力流动 做实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后,个人账户基金具有可携带性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个人缴纳养老保险费计征个人所得税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余额不可以依法继承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在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