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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均由国务院审批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贷款调查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审批权限内的审批结论如为不同意,将按有关人员要求进行复议 审批权限内的审批结论如为同意,将审批结论及时通知有关人员 审批权限内的审批结论如为续议的,进行再调查 超过审批权限的,直接报上级行审批,无须给出审批结论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议批准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城市规划编制权和审批权、建设项目立项权 国有土地划拨权和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审批权 竣工验收权、违法建设处罚权和对违法责任者处分权 建设用地审批权、建设工程审批权、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权
各级各类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权限为风险分类认定的审批权限,而非对资产的处置或核销权限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权限为对资产的处置或核销审批权限,而非对风险分类认定权限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权限为风险管理的审批权限,而非对风险分类认定权限 非信贷资产风险分类权限为风险分类认定的审批权限,而非风险管理权限
各级各类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财政支持推动涉农项目审批权限下放 财政支持加强审批权限下放后的资金管理 财政支持逐步向农民放权 财政支持逐步向农村放权 财政支持要求加强政府对支农项目的干预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议批准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均由国务院审批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由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跨省(区、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区域规划、专项规划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报国务院备案
国家总体规划和区域规划的规划期均可根据需要确定 国家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省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一般为5年,可以展望到10年以上 市县级总体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国家级专项规划的规划期可根据需要确定
贷款实行分级经营管理,各级行长应当在授权范围内对贷款的发放和收回负全部责任 贷款调查评估人员负责贷款风险的审查 贷款人应当根据业务量大小、管理水平和贷款风险度,确定各级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超过审批权限的贷款,应当报上级审批 贷款人对所有借款人应建立驻厂信贷员制度 贷款管理人员在调离原工作岗位时,应当对其在任职期间和权限内所发放的贷款风险情况进行审计
总体规划草案由各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议批准 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全局、需要国务院审批或者核准重大项目,以及安排国家投资数额较大的国家级专项规划,由国务院审批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规划由国务院批准 未经衔接或专家论证的规划,不得报请批准和公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