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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从事机械制造、电子工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直接为生产服务的科技开发、地质普查、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和水利业的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西部地区的非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 没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经济特区开办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在上海浦东新区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国务院批准的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内开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经济特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6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免三减半”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免三减半”优惠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 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
从事旅游观光缆车、索道服务业务的企业 专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直接为生产服务的产业信息咨询的外商投资企业 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创业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的创投企业
从事开采石油、天然气的外商投资企业,不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 外国投资者进行境内企业股权并购时,凡外国投资者的股权比例超过25%的,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5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享受投资抵免所得税优惠后,仍可按设备原价计提折旧。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企业对境内联营企业分回的投资收益应当先还原,再按地区税率差补税。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经济特区所在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
创业投资企业按规定从事股权投资及转让,以及为企业提供投资管理、咨询等服务,可以享受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优惠 变更设立前企业累计发生的尚未弥补的经营亏损,可由变更设立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弥补年限的剩余年限内延续弥补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追加投资经国务院批准的鼓励类项目,凡符合条件的可单独计算并享受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外商投资举办的出口产品企业,两年免税三年减半征收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当年产品产值70%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