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方案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收到三级药品召回的调查评估报告和召回方案报告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药品生产企业所采取的措施不能有效消除平安隐患的,可以要求药品生产企业采取扩大召回范围、缩短召回时间等更为有效的措施 药品生产企业在作出药品召回决定后,应当制定召回方案并组织实施,一级召回在24小时内,二级召回在48小时内,三级召回在72小时内,通知到有关药品经营企业、使用单位停止销售和使用,同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