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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处方进行审核、签字 可不凭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处方销售乙类非处方药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审核、调配或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处方是医疗和药剂配制的重要书面文件 根据处方正文来源不同,可分为 10类 处方超过3天也可调配 只有处方医师和药房药师有权修改处方 处方具有法律、技术和经济意义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 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处方必须留存1年以上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销售 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有效期
处方保存期满后方可销毁 处方销毁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处方销毁须经卫生部门批准 处方销毁应登记备案 特殊管理的药品处方不能销毁
甲类非处方药、乙类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执业药师或药师必须对医师处方进行审核 可不凭医师处方销售甲类非处方药 处方必须留存1年以上
处方药可以采用有奖销售方式 处方药可以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方式 处方药可以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分柜台摆放
销售近效期药品应当向顾客告知生产日期 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处方审核、调配、核对人员应当在处方上签字或者盖章,并按照有关规定保存处方或者其复印件
药师具有处方权 处方的审核者是技师 处方的调配者是护师 处方是作为发药凭证的医疗文书 处方不具有法律性
应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正确介绍药品的性能,用途,禁忌及注意事项 销售药品时,处方要经执业药师或具有药师以上职称的人员审核后方可调配和销售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销售 审核,调配或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处方按有关规定保存备查
执业医师和执业助理医师经认定和注册后有处方权 有处方权的医师应登记备案,其签字应在药剂科印模留样 执业药师有处方权 实习医生,进修医生在一定期限内应在上级医师指导下开具处方 执业药师有处方修改权
处方药、非处方药应当分柜摆放 非处方药可以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非处方药可以采用有奖销售促销方式 处方药可以作为礼品赠送消费者
药师经处方审核后,认为存在用药不适宜时,应当告知处方医师,请其确认或者重新开具处方 药师发现严重不合理用药或者用药错误,应当拒绝调剂,及时告知处方医师,并应当记录,按照有关规定报告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必要时,经处方医师更正或者重新签字,方可调配 对于不规范处方或者不能判定其合法性的处方,不得调剂
处方经执业药师审核后方可调配 不得销售近效期药品 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者代用 对有配伍禁忌或者超剂量的处方,应当拒绝调配
处方保存期满后方可销毁 处方销毁须经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批准 处方销毁须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处方销毁应登记备案
处方药不得开架自选销售 药品批发企业可以直接向患者推荐、销售处方药 非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方式 非处方药可以开架自选销售
处方药不得采用有奖销售的销售方式 处方药不得采用附赠药品或礼品销售的销售方式 处方药不得采用邮售的销售方式 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销售方式
每次处方剂量不得超过2日常用量 调配毒性药品,应凭医师签名的正式处方,并加盖医疗单位公章 对处方注明"生用"的毒性药品,应当付炮制品 处方调配后,配方人和复核人员都应当签名
精神药品处方专人保管 1 年 麻醉处方由专人保管 3 年 处方由专人保管 3 年,到期后可自行销毁 协定处方调配后不需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