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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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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  管理人应当由人民法院在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  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  管理人的报酬属于破产费用,不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经人民法院许可方可辞去职务  
管理人处分《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债务人重大财产的,应当事先制作财产管理或者变价方案并提交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管理人不得处分  管理人实施处分前,应当提前20日书面报告债权人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  债权人委员会可以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要求管理人对处分行为作出相应说明或者提供有关文件依据  债权人委员会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有权要求管理人纠正。管理人拒绝纠正的,债权人委员会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实施的处分行为不符合债权人会议通过的财产管理或变价方案的,应当责令管理人停止处分行为。管理人应当予以纠正,或者提交债权人会议重新表决通过后实施  
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  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债权人会议有权更换  破产管理人由债务人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甲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千叶公司的营业  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管理人报酬由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确定  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  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破产管理人可以由人民法院或者债权人会议聘任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履行职务时,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的  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  执业资格被取消、吊销的  
甲律师事务所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经人民法院许可,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千叶公司的营业  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处分千叶公司的财产  甲律师事务所有权因担任管理人而获得报酬  如甲律师事务所不能胜任职务,债权人会议有权罢免其管理人资格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依法指定,向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报告工作,同时须接受人民法院的监督  丙会计师事务所会计师杨某业务水平高,执业信誉良好,曾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刑满释放未满3年,不得聘请其担任管理人  如法院欲指定丁律师事务所律师武某担任管理人,则武某必须参加职业责任保险  若债权人会议认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唐某个人经济状况混乱,不能胜任管理人职务,则可以要求法院更换,法院可以拒绝债权人会议的请求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向法院报告工作  管理人不能由自然人担任  债务人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有权要求法院予以更换  在不给债务人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前提下,管理人有权随时辞去职务  
管理人由债权人委员会指定  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的社会中介机构可以担任管理人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  管理人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作为共益债务  
债权人会议认为甲律师事务所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将其撤换  甲律师事务所有权管理和处分宏丰公司的财产  甲律师事务所有权代表宏丰公司参加诉讼或仲裁  甲律师事务所没有正当理由不得辞去职务  
管理人如有正当理由需辞去职务,应经债权人会议决议通过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  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的报酬有异议的,可直接与管理人协商解决  管理人的报酬应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支付管理人报酬和管理人执行职务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  
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主持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  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聘请  个人担任管理人的,应当参加执业责任保险  管理人应当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但不得参加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由人民法院在收到破产申请时指定  管理人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管理人依法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务人的监督  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管理人有权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对于不履行职责的管理人,债权人会议有权更换,也有权决定对管理人的报酬事项  
债权人会议  债权人委员会  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1/10以上的出资人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10以上的债权人  
合伙企业破产清算、重整可以依照破产法的程序进行  破产程序中的裁定一律不得上诉  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胜任职务的,可以自行将其更换  只有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权人不得启动和解程序  
破产管理人由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对债权人会议负责  破产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的,债权大会议有权更换  破产管理人由债务人股东组成的清算组或者具有专业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担任  破产管理人职责之一是提议召开并列席债权人会议  管理人履行规定职责,有权获得相应报酬,其报酬列入破产财产分配方案,从债务人财产中优先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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