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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代表 市(含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 县人民代表 乡、镇人民代表
县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每届5年 市(含设区的市和不设区的市)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每届5年 省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每届5年 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任期为每届5年
五年 三年 四年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1988年4月1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修正案》 1993年3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修正案》 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修正案》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__修正案》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屑任期五年 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县级以下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间接选举
省、直辖市的人民政府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 国务院 省、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把县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任期由3年改为5年,是在1993年修正案中,乡、镇人大任期的规定由三年修改为五年是在1999年修正案中。 完善了土地征用制度。规定“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是在2004年修正案中。 把《__》第67条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把第80条规定的“发布戒严令”修改为“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把第89条规定的“戒严”修改为“进入紧急状态”是在1999年修正案中。 在统一战线的表述中增加“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的内容是在2004年修正案中。